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在药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明产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(或失效期)这三项内容,企业一般使用一组阿拉伯数字或数字加字母的形式来标示,它们分别代表的含义是:
(1)产品批号:是用于识别某一批产品的一组数字或数字加字母。但要特别注意这组数字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没有直接联系,如某产品批号可标示为20020215、20031245、200507AD等形式,从批号上不能确定生产日期。
(2)生产日期:是指某种药品完成所有生产工序的***后日期,如某产品生产日期是20030201,说明这批产品是2003年2月1日生产的。
(3)有效期: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,保证质量的***长使用期限,超过这个期限,则不能继续销售、使用,否则按劣药查处。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是从生产日期开始的,如某种药品生产日期是:20040213,有效期是三年,那么有效期的合法标示就是20070212或2007年1月。